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2月3日在玉溪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德勋
各位代表:
我代表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五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决策部署,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为玉溪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忠实履行职责使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到位。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贯穿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各类案件21586件,批准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8877人,提起公诉14583人。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出现的新情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地区整治、缉枪治爆、禁毒禁赌、反恐、反邪教等专项行动,全力推进平安玉溪建设。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起诉放火、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444人;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2533人;起诉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4438人;起诉涉枪涉爆犯罪277人;起诉毒品犯罪1996人; 起诉利用邪教、迷信活动犯罪44人。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起诉黑恶势力犯罪55人;对李云波、钱勇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蔡成尧、胡筱能等44人恶势力犯罪案依法提起公诉,肃清当地黑恶势力,为群众营造了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扎实开展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81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85件,发放救助金169.6万元。
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有力。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领域问题、商业贿赂等专项治理,查办危害经济投资、发展环境、影响重大经济政策实施等职务犯罪236人。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340人;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起诉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23人,立案监督28件,发出检察建议18件;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60人;受理审查公益诉讼案件116件,履行诉前督促程序101件。着力维护经济运行安全,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575人。全力防范金融风险,起诉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35人,对涉案金额达5281万余元的李洪萍集资诈骗案、李春生等14人及拓农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依法提起公诉。
努力维护良好政治生态,惩治腐败犯罪更加坚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立案侦查职务犯罪676人,其中科级干部90人,县处级干部47人,厅级干部2人;挽回经济损失1.64亿元,保持了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办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查办贪污受贿犯罪457人、行贿犯罪120人,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侵权犯罪137人。严肃查办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梅荣生、原食药监局局长业应楷、原广电局局长张耀力、原江川区住建局局长冯超等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并依法提起公诉。突出追逃追赃,不断加强与公安、边防、海关、电信、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采取边控、通缉、网上追逃等有效缉控措施,追捕和劝返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1人。深挖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严肃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97人、司法人员39人。加强职务犯罪源头治理,针对案件查办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系统性、行业性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开展预防调查266件,制作预防分析报告195份,提出检察建议236件;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0387件,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及专题讲座4712场次。全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高政治站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112名检察人员按期转隶,侦查设备和线索移交工作有序完成。
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监督提质增效更加明显。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强化法律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835人,不起诉1347人,提出抗诉66 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29件、撤销案件185件,追加逮捕、追加起诉617人,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739件次。针对刑罚执行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先后开展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清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不当243件,监督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68人;针对监管场所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37份,发出检察建议359件。进一步完善多元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格局,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7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39件,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928件。
加强检察环节司法保障,权益保护措施更加多样。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起诉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1662人;全方位落实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制度,附条件不起诉154人,开展社会调查1200人,提供法律援助381人;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宣传帮教工作,红塔区检察院建成了检察机关驻看守所爱心观护室,元江县检察院创办了首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元江未检电台,打开了未检工作新局面。积极服务脱贫攻坚和对口援藏工作,认真做好“抗大旱、保民生”“挂包帮、转走访”等工作,着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扶贫联系点协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168.5万元;坚持以检察业务援助为重点,选派15名业务骨干前往迪庆州维西县检察院进行挂职锻炼。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阶段性成果更加稳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四项改革任务,严格按照全省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法和步骤,积极争取市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圆满完成了员额检察官遴选、岗位配置、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评定等工作,遴选出的198名员额检察官全部配置到办案部门,原154个内设机构整合为65个大部。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围绕检察官权力清单的落实,形成了新的司法办案模式,员额检察官逐步成为办案主体,全市60名入额院领导严格按照规定带头承办案件886件。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办案更加规范。强化司法办案规范化管理,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权的运行,把规范司法行为作为检务督查和开展检察系统内巡察工作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全面部署使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强化案件流程监管,对办案程序、办案过程和办案期限进行全程跟踪、预警和监督,开展案件质量评查3952件;对办案活动中的不规范情形,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234份。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全面、同步录音录像。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安排律师阅卷3749人次。
强化自身建设,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根基更加夯实。始终把检察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全面加强检察官业务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110人参加了高检院组织的业务培训,116人参加了市委和省检察院组织的专题培训,参加检察业务网络培训、岗位练兵、高校专题教育7738人次,培养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2人、理论研究人才3人、检察调研骨干2人,出版检察理论研究文集6部,64篇理论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采用。坚持科技手段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自主研发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综合查询系统”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实现了一键式查询功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玉溪检察移动办公系统”促进了政令畅通、办公高效。坚持以“两房”建设为依托,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了电子物证实验室、涉案物品智能管理室、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以及案件电子卷宗系统,为司法办案和检察办公奠定了坚实基础。
狠抓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更加深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不动摇,始终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开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348人次,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355次,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879人次、提醒谈话203人次,努力营造检察机关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各位代表,五年来,检察工作在改革中砥砺前行,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获得了全国“六.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全国优秀公诉团队”“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等荣誉称号,255个集体和659名干警受到了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表扬。这是各级党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过去五年,我们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最根本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等制度,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党规党章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做到检察工作与玉溪经济社会发展同担当。
过去五年,我们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全面落实两会精神,逐条梳理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印发两级院对照整改,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在移动办公平台内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信数据库,及时向代表、委员报告检察工作情况;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观摩案件庭审,参加案件听证、道德讲堂等活动400余次。
过去五年,我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检察开放日、召开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社会各界代表走进检察机关了解、监督检察工作。充分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监督作用,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人民监督员共监督 “十一类案件或事项”50件53人,参与检察机关各种监督活动600余次。
过去五年,我们充分接受舆论监督。以坦诚的姿态与公众沟通,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1114条、职务犯罪及其它重要案件信息613条,公开法律文书4131份;通过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向公众发布检察工作情况12504条。以包容的理念面对媒体,加强涉检网络舆情监测,认真核查涉检舆情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司法保障机制建设还有待健全完善;二是部分检察人员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理念和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基层检察院检务保障、队伍建设、司法办案能力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四是服务群众、加强公众沟通、获得舆论支持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二、2018年主要工作任务
进入新时代,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紧紧围绕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以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统领检察工作,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服务玉溪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创造出无愧于新时代的检察工作业绩。
(一)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政治警觉性,在司法办案中准确把控影响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矛盾风险,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着力惩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黄赌毒、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围绕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加强和改进民生检察工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做细做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贴玉溪“5577”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找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玉溪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发展实体经济、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等对法律监督的新需求,注重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涉农检察工作,细化实化检察服务举措,为统筹区域协调和城乡发展贡献检察力量。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切实发挥法治对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依法惩治严重经济犯罪,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犯罪惩治和人权保障。巩固和深化刑事执行检察专项监督成果,突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重点,加大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畅通来信来访渠道,依法解决群众诉求。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加强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以及信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整合监督资源,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四)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加强对员额检察官的动态管理,构建权责明确、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和办案过程监控,不断提升案件质量。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正风肃纪,持续巩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成果,努力建设一支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执行好本次会议决议,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玉溪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市五届人大一次
会议文件( )
附件1:
《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
2.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3.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包括:不批捕,不起诉,追加逮捕,追加起诉,纠正违法。
4.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按照高检院2015年12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调整为:(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11)其他事项。
5.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6.人民监督员监督:为了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7.“十一类案件或事项”:指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的11种情形: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8.特约检察员:指人民检察院按照一定程序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参与法律监督工作的人员。
9.检调对接:指人民检察院把司法办案工作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工作结合起来,对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案件,可以促成当事人进行和解的制度。
10.社区矫正: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将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1、案件程序性信息:即人民检察院向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案由、案件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案件处理结果、采取的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附件2:
2013—2017年全市检察工作有关数据图示
图一: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罪名分布情况
图二:提起公诉刑事被告人罪名分布情况